您知道嗎?即使求職者同意提供良民證,您仍可能因「職位不符合」而被罰6萬元以上。許多企業在招募時習慣性要求所有職位都附上良民證,卻不知道這可能已經觸法。本文將告訴您:哪些職位可以要、哪些不能要,以及如何避開法律地雷。
一、基礎認知:良民證是什麼?它證明了什麼?
作為雇主,您必須清楚良民證的官方身份和證明範圍:
- 官方名稱與來源: 臺灣的良民證正式名稱為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」,由警察機關核發。
- 記載範圍: 該證明書主要記載申請人是否曾受「有期徒刑以上」的刑事判決紀錄。它通常會附帶中英譯文。
雇主請注意:
良民證並非一份「無瑕疵證明」。它基於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》第6條,設有「不予記載」的例外情況。這意味著,即使員工曾被判決有罪,若屬於以下情形,證明書上仍會顯示「查無刑事紀錄」:
- 判決較輕者(如拘役、罰金)。
- 受緩刑宣告、免刑判決者。
-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情形。
- 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已超過一定期間未再犯特定罪行者。
結論: 良民證能提供重要的風險資訊,但您必須認知到,它無法涵蓋所有微罪或已獲自新機會的紀錄。
二、合法用人鐵律:滿足「兩條件」方可索取
雇主在招募過程中,對於求職者個人隱私資料(良民證屬於此類)的索取,受到《就業服務法》的嚴格規範。依據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條,雇主不能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「非屬就業所需」的隱私資料。
因此,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大條件,才能合法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:
條件一:獲得求職者「同意」
您必須事先且明確告知求職者索取良民證的目的,並取得他們的自願同意。這是保障個人隱私權的基本前提。
條件二:必須符合「就業所需」
這是合法索取的關鍵,也是許多企業最容易誤判的環節。依據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》,「就業所需」是指雇主必須是為了「經濟上的需求」或「維護公共利益」等目的,且在「必要且合理」的情況下要求提供。
如何判斷「必要且合理」?
您須證明該職位的工作性質,與特定的犯罪前科有直接、實質的利害關係,以下列舉合理的職業類別供您參考。
職位類別 | 合理要求良民證的理由 | 相關法規條文 |
保全人員 | 職責涉及財產與人身安全,必須排除涉嫌幫派、毒品、槍械、貪污、性自主、兒少性剝削、洗錢、妨害自由、竊盜、詐欺、恐嚇取財等特定犯罪者。 | 《保全業法》第 10 條之 1 |
幼兒園 教保服務員 | 職責涉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,必須排除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、虐待兒童等相關紀錄。 | 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》 |
補教業 | 職責涉及對學生的保護,必須排除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剝削、損害兒少權益等相關行為。 | 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》 |
運輸駕駛人 | 職責涉及大眾運輸安全,需排除侵害生命、身體、公共危險、毒品等與行車安全及社會秩序有關的犯罪紀錄。 | 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37 條 |
高階經理人 | 職責涉及公司重大資產及決策權,須排除影響公司誠信與治理的貪污、背信、詐欺等金融犯罪紀錄。 | 《公司法》第 30 條 |
金融與會計 | 職責涉及金錢、客戶資產及財務機密,為維護客戶利益與企業經濟安全,需排除詐欺、背信、侵占、洗錢等金融犯罪前科。 | 依《就業服務法》「必要且合理」原則,並參照《銀行法》、《證券交易法》等專業人員資格規定精神。 |
錯誤案例(不必要不合理):
要求應徵一般行政職位的求職者提供良民證,或要求與工作內容無關的求學時操行成績。這被認定為過度干預隱私,與工作內容無關。
三、風險提示:違法索取良民證的後果
如果您未能滿足「同意」和「就業所需」兩大要件,即使最終沒有聘用該求職者,也可能構成違反《就業服務法》,要求提供非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。
- 法律後果: 依據《就業服務法》規定,雇主可能面臨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的處罰。
💡 快速自我檢核:您的職位可以要良民證嗎?
將貴公司職位與以下四類對照:
涉及財產/人身安全(如保全、金融)
接觸未成年人(如教師、教練)
公共運輸安全(如司機、機師)
法律明文規定(如特許行業)
若都不符合,建議改以「職能測試」或「推薦人查核」取代,既合法又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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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一:
違法索取良民證罰則依據
1. 禁止行為的規定
- 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
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有下列情事: 二、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,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。
備註:良民證(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)屬於隱私資料中的「犯罪紀錄」範疇。
2. 罰則的規定
- 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65 條第 1 項
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五款至第九款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